山西大院资讯网

 

 

0

 

约定“协调费”的入学协议有效吗?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15 13:01:32 0 协议 张某 民法典

原标题:约定“协调费”的入学协议有效吗?

约定“协调费”的入学协议有效吗? 

如今,家长越来越重视孩子的教育问题,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想方设法把孩子送进更理想的学校。于是,有人不惜重金托熟人、找关系,希望能得偿所愿。这种情况下,和中间人签订的入学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中间人不履行请托事项又不归还“协调费”,应如何解决?对此,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案例:张某为了孩子上学一事,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郑某。郑某自称人脉颇广、能量很大,对办理入学信心十足。为让张某放心,郑某还主动提出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若入学一事没有办成,将全额退还张某给付的“协调费”。张某因此打消顾虑,还热情地替朋友的孩子张罗。按照约定向郑某支付40余万元“协调费”之后,张某就开始放心等待好消息。眼看着开学了,郑某那边却毫无音讯。反复催问之下,郑某这才承认自己没有办成事,但是约定的“协调费”却迟迟不见退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按协议约定退还费用,但是被驳回起诉。明明签订了协议,为什么法院不支持自己的请求?张某感到非常不解。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检察官解析: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对于合法的请托,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本案中,委托他人处理具体入学事务并支付对价的入学协议,表面上看是委托合同,但其本质上却涉及钱权交易。请托事项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入学协议是无效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检察官小贴士

书面协议、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受损一方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容易让老百姓产生误解,认为凡是签署的书面协议、合同,就有法律保护,就可以放心地交付钱款。然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请托事项破坏了既有的秩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时,该契约就存在无效的风险。因此,委托他人办理违规违法事项时务必三思而行,以免得不偿失。而如果接受委托的一方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的故意时,则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0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文地址:http://www.shanxidayuan.com/zcjh/jishixinwen/21993.html

留言与评论(共有 条评论)

   
验证码:

关于山西大院新闻网

山西大院是公共的资讯平台,公开,绿色,守法,其主要目的服务于广大本地网民的综合门户网站,还拥有强大的本地公共服务导航一站式进入本地各大政府服务平台方便业务开展。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山西大院新闻网

copyright protection: All articles, text, video, pictures, music sources and network reproduced non-original works, only for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article information does not mean

that the network agrees with its views or is responsible for its authenticity, if there are any problems, please contact the webmaster for processing at the first time!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文章,文字,视频,图片,音乐来源与网络转载非原创作品,仅限于学习交流,对文章信息内容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任何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站长处理!

E-mail: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