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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借所谓“强迫劳动”对新疆祭出恶法,我们该如何应对?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24 21:16:59 0 美国 新疆 法案

原标题:[解局]美国借所谓“强迫劳动”对新疆祭出恶法,我们该如何应对?

[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 范凌志 刘欣]美国总统拜登当地时间23日签署《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The 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使之正式生效。该法案将禁止新疆产品进口美国,除非企业能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产品非由所谓的“强迫劳动”制造。多位学者及专业人士24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美国将制裁门槛降低、范围扩大,该法案将潜在影响中国整个产业链对全世界的出口,同时,法案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执法困难和“合规”的成本以及对于供应链的干扰,很可能让美国公司觉得太极端,从而产生出反对的力量。至于中国该如何有效反制?专家认为,面对美国的恶意打压,应考虑到 WTO去提起诉讼,并建立一套在规则基础上的、长期、有效的反制机制,同时也应保持定力,“搞法案的人希望中美脱钩,我们更应该理性地应对。”

美方签署的所谓《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到底有多恶?

实际上,《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最终出炉前已在美国国会操作了近半年时间,2021年7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12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众议院版本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之后,美国两院协调两个法案,形成统一文本。12月14日和12月16日,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通过了这份统一文本,最终形成《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随后该法案交由拜登签署正式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包含的一项核心概念为“可反驳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规则。意即除非得到美国当局的“无强迫劳动”的认证,否则一律推定凡在新疆制造的产品均使用了“强迫劳动”,因此会按照《1930年关税法》(1930 Tariff Act)禁止进口这些产品。根据法案内容,“可反驳的推定”规则将在法案生效180天后开始实施。

在美国国会中主要推动《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的共和党联邦参议员卢比奥在法案签署成法后发表声明称,这项法律是迄今为止美国在追究中国使用“强迫劳动”问题上所采取的“最重要且最具影响力的行动”。

“人们可能以为该法案生效后,只是新疆的产品出口不到美国了,不是这样的,它影响范围要大得多。”从事国际贸易法和世贸法律事务的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烨24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到目前为止,这项法案肯定是目前为止美国以所谓“强迫劳动”为借口祭出的最激烈的措施,主要原因有两点。

“首先,是‘门槛’降低了。”李烨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里没有“可反驳的推定”这一条,这就导致其实美国海关的执法一直跟不上,“产品到了美国,打开集装箱,他们怎么知道这个产品是怎么生产出来的?所以尽管针对反对‘强迫劳动’是美国很早就有立法,但真正的执法活动非常少。”李烨说,这次签署生效的《防止强迫维吾尔人劳动法》则是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进口商,导致进口商的举证责任无以复加。这样一来,美国海关的执法门槛就大大降低了。

李烨说,除了门槛降低,这次法案将制裁的范围也被大幅扩展了。首先新疆的所有产品,以及一些政府帮扶项目下的产品都在制裁范围内。另外,对于整个中国的产业链来说,哪怕到最基础的原材料,只要是含有新疆成分的产品都要受到影响,“也就是说,这份法案不仅会影响来自于新疆的产品,只要是中国的产品,甚至中国卖到第三国的产品、第三国用其做成了下游产品,再卖到美国也受到影响,所以该法案潜在影响了中国整个产业链对全世界的出口。”

针对法案的签署,外交部发言人24日发表谈话称,该案罔顾事实真相,恶意诋毁中国新疆人权状况,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强烈愤慨、坚决反对。中方正告美方,利用涉疆问题搞阴谋诡计,阻挡不了新疆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坚定步伐,阻挡不了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美方行径完全违背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只会破坏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损害美自身利益和国家信誉,纯属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哪些中国企业面临风险最大?专业机构归纳了七类!

那么,哪些中国企业会面临最大的风险?李烨的团队结合新出台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按照风险从高到低将中国企业归为7大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已经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暂扣令范围内的行业企业,包括棉花、番茄和硅料以及下游行业。”接下来的企业依次为:被“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的执法策略文件点名的产品行业或企业;未被点名,但对美国市场有大额出口,并且供应链含有从新疆采购的企业;未被点名,但是对美国市场有大额出口,且供应链没有从新疆采购的企业;虽然不对美国出口,但对第三国有大额出口,并且供应链含有从新疆采购的企业;虽然不对美国出口,但对第三国有大额出口,并且供应链没有从新疆采购的企业。《环球时报》记者注意到,上述企业都需要相应的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追溯,来证明对美国出口的产品不含有新疆成分,而只有那些出口很小或者出口到第三国的产品并不用于对美国出口的中国企业,风险最小。

相关的影响其实在法案签署前就已经显现,日前在最近给其供应商的一封公开信中,美国英特尔公司称:“我们的投资者和客户已询问英特尔是否从中国新疆地区采购产品或服务。多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已对来自新疆地区的产品实行限制。因此,英特尔需要确保我们的供应链不使用任何来自新疆地区的劳工、采购产品或服务。”这封公开信随即引发轩然大波,在舆论压力下,英特尔23日发表了致歉信。此外,据媒体23日报道,有多位消费者表示,在打开“山姆会员商店”APP搜索栏,输入“新疆”两字,即出现“新疆哈密瓜”“新疆和田红枣”“新疆杏”等多个含“新疆”关键词供选择,但真正搜索“新疆”之后,却得到了“抱歉,没有找到相关商品”的结果。

朱颖认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法案签署后,美方行政执法的范围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现在呈现的是一种非常泛化的处理程序和方式。也就是说,美方真正是要借着“强迫劳动”的由头,打击中国的新疆产品和主要产业链。

该法案签署的时间恰逢西方圣诞节前,不过,王江认为,签署的时间点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美方是逼着美国企业“不宣而战”:“英特尔声称它是为了合规的需要,但其发出公告声称要排除所有新疆产品的时候,拜登可还没有签署这个法案。虽然英特尔自称是跨国企业,持中立立场,但客观形成的现实就是它在帮美国政府摇旗呐喊,制造舆论。”

王江同时说,更应该关注法案里的“日落条款”,该法案的失效时间是8年,按照美国大选的周期来算,此前推动法案出炉的共和党参议员特德·克鲁兹刚刚宣布打算再次参加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竞选,所以未来的时间里,一些像克鲁兹这样试图在选举中蹭热度的美国政客很可能会不停借此进行炒作。

“搞法案的人希望中美脱钩,我们更应该理性地应对”

这项法案真的可如美方所愿得以实施吗?在李烨看来,对于美方提出的“合规标准”,企业能不能做到?即使能做到,要付出多大的“合规”成本,这是一个很大的问号。

“以此前的光伏产业为例,我亲眼看到过我的客户付出多大的努力去‘合规’。”李烨说,此前美国光伏协会专门出炉一份《太阳能供应链可追溯协议1.0》,告诉企业怎么去证明运到美国的光伏组件不含新疆的硅料,这改变了整个行业标准,“因为供应链很长,从石英砂到硅料,再到硅片、电池、组件,中间至少有四五个环节经由不同的工厂,最后要追溯到什么程度?每个光伏组件上都有一个条形码,每个条形码最后追溯到硅料是由哪一个批次生产出来的!特别繁琐,所以‘合规’成本压给了美国的进口商和用户,对中国的出口商也提出了非常大的挑战。”

针对美国祭出的恶劣手段,有网友呼吁在一些中国出口的,美国的必需的、无可替代的产品中加入新疆元素,让美国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种方法是否可行?朱颖认为,这虽然听上去是个“解恨”的方法,但也有可能把所有的中国产业链都变成打击对象。李烨同样对此持保留态度:“采取这种极端的应对措施,短期上也许会获得一定效果,但在长期来看绝对不是一个有效的机制,搞法案的人希望中美脱钩,我们更应该理性地应对。”

“在美国的把所谓‘强迫劳动’提到‘政治正确’高度的大环境下,可以想象,美国公司即使不同意,也都不敢说出来。”李烨说,其实恰恰是这些沉默者,是中美关系和两国正常贸易中相当关键的一股力量,“法案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执法困难和‘合规’的成本以及对于供应链的干扰,很可能会让美国公司觉得这种措施太极端了,从而产生出反对的力量。”

朱颖建议,当下应该考虑到 WTO去提起诉讼,因为美国的行为已经破坏了WTO的自由贸易规定,也破坏了相关的国际条约,“虽然说抵制‘强迫劳动’是 WTO协定中是合法的,但我们已经看到美国在将此扩大化,并作为打击中国产业,甚至是让盟友‘选边站’的手段,呈现让贸易战升级的趋势。”朱颖还建议,中方应有相对应的方案,应考虑尽快出台对新疆产品、产业链的保护法,对于非法抵制新疆产品的实体予以相应处罚。

“我们要有一套在规则基础上的、长期、有效的反制机制。”李烨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比如美国禁止进口“强迫劳动”产品的具体执行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其下属的贸易救济法律执法部门主管强迫劳动执法工作,其中专设“强迫劳动”处来处理针对“强迫劳动”的指控申诉和执法调查,包括从指控申诉、调查、执法行动、对申请修改或撤销暂扣令的裁定、协调民事处罚和移交刑事调查,公布关于强迫劳动的裁定等等。此外,还有其他部门会参与支持强迫劳动案件的调查,包括贸易情报处、专业专家中心(Centers of Excellence and Expertise)、一线办事人员等等。对强迫劳动案件的调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会利用所有的执法工具。“之前中国出台了《反外国制裁法》,接下来或许可以考虑如何将法律上的规定付诸执法实践,比如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把申诉、调查、裁定、措施执行、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程序理顺,从而形成一个长效的反制机制。”

李烨强调,这样的反制机制一定要在规则的基础上,确立明确的实体标准和程序,而不是基于民族情绪,“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些公司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政府针对中国公司的制裁措施,中国政府就有权把他们放到制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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