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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系统观念下的检察职能融合发展

网络编辑 国内 2021-12-30 09:27:08 0 组织 职能 检察官

原标题:安阳:系统观念下的检察职能融合发展

我国正进入新发展阶段,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增长,检察机关也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提出新的更高需求。检察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以经典科层制为基础设置,“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专、精、深的特点突显,为检察工作跟上、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提供了坚实保障,但应对复杂交叉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也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内部“壁垒”。此类问题如何看待、破解,笔者以系统观念下组织发展理论及启示为视角,剖析检察职能融合发展相关问题。 

检察职能融合发展,是指检察业务部门履职中涉及其他业务部门监督事项的,应征询妥处意见、报告上级领导协调处理或者移送线索,自觉、自然形成无缝衔接的合力。统筹考虑刑民及行政法律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切防机械办案、各自为政。 

一是检察机关组织形式突破传统设计出更优方案。科层制曾被封为组织设计的圭臬,也曾被作为组织理论的经典标靶被批判否定。其特点是:在职能基础上进行劳动分工,严格规定等级层次结构,运用规章制度明确划分责权,工作程序系统化等。这一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如内部交流、沟通受到压制阻隔,创新思想被埋没。容忍盲目服从和随大流,忽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缺乏充分的裁决程序,无法有效地解决上下级、部门之间的矛盾等。 

客观来看,科层制是一种较为理性的制度设计,同时,超越科层制也成为组织优化的努力方向。修订后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明确规定了“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或“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的办案模式。检察办案组织实现“扁平化、适度司法化、以检察官为中心”的方向转变,扎实落地。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除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明确检察官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其依法办案、超出行政等级制约的权力。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聚焦办案监督主责主业,通过赋权检察官和办案组,使组织的权力重心下沉,超越了僵化的科层模式。 

二是检察职能融合发展符合系统观念下的组织发展需要。随着组织本身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组织的完善需要完成两项互相关联的任务:一是要协调成员之间的活动,维持内部系统的正常运转;二是要协调组织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即内协调与外适应。权变的新组织,已超出原组织的封闭性定义,而逐渐走向开放。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生活中的各类涉法矛盾争议,与社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其内协调、外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敏锐地结合新时代特点需求,及时调适整合检察职能,促使其融合发展、一体发展,既是自身业务空间拓展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专家提出,“四大检察”并行的理念,符合哲学上的系统论,检察机关既是整个法治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又由不同的子系统组成,各个子系统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封闭性,又相互衔接、相互耦合。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例,案件来源可能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部门是行政检察部门,其争议起源可能是民事、行政纠纷,没有顺畅有序的内协调机制保障,不能有效完成化解争议、定分止争的职责任务。同时,为了化解争议,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机关、法院打交道,这也更多地考验其外适应能力。 

三是检察组织的发展要科学面向未来。“未来”将出现适应性很强的临时性系统,将围绕问题设置机构,更多地依靠专业人员的集体作用,组织内部的协调会更多地依赖身兼数职的交叉人员,工作集体的构成将不是机械的,而是有机的。其重要特征是:适应性、临时性、问题导向。 

随着新时代交叉融合的“未来”特征日趋显现,“未来的组织”也得到了实践印证。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有机适应型组织、任务型组织、专业化组织、灵活型组织、合作制组织等进行了研究,领域和范围涉及广泛。检察组织作为司法组织,其稳定性较一般组织更强,但也有一定调整。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调整组织机构设置,通过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织,集“捕、诉、监、防”为一体,融惩戒、教育、感化、挽救为一身,分散于各业务部门的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得到有效整合,从而具有“未来的组织”的主要特征,在体系上、方式上、内容上更具有系统性。此举对构建未成年人立体式司法保护格局,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四是要总结经验与合理借鉴相结合。组织发展理论提出者本尼斯对有机适应型组织未提出具体的标准答案和固定模式,如何具体适用也是该理论的未解之结。检察工作作为一种相较更具权威和严肃性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边界”不可随意划定,保持检察组织的固有形态是必然的常态选择。与此同时,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将自身嵌入到特定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中,通过与外部环境的持续互动,实现环境与组织的双重进化。 

检察职能融合发展、一体发展可以参照以往改革经验,通过试点、总结、推广进行探索和固化。以成熟的合作模式为基础,如检察技术融入业务办案从而形成一定的有机组织就是必要且可行的,检察办案对法医鉴定、数据提取、智能分析等非常依赖。再如查处网络犯罪、科技犯罪、金融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新型犯罪需要具有专门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未来的组织”要依靠专业人员、交叉人才的集体作用,这些办案“任务”才能圆满完成。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着眼“未来的组织”,培养青年人才势在必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培养的目标既要有业务能力,也要能够根据内外情况随机应变,具备系统思维、懂得激励管理、善于营造氛围,并有意识地增强领导力,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员保障。 

(作者单位: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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