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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发布"2021年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2 18:29:52 0 金融 被告人 银行

原标题: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发布"2021年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正义网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文晖)由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指导,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和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南方财经法律高峰论坛2022”1月20日在北京举行,论坛围绕“行稳致远,合规之后再出发”的主题,就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内控合规建设、存量风险处置等具体问题展开深入讨论。论坛上,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发布了“2021年中国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专家进行点评。 

案例一: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赖小民案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赖小民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点评:(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远民) “金融第一贪”赖小民案,是十八大以来因贪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首案,彰显了党和国家严查、严控、严打金融腐败的决心。在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案在实体上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未因犯罪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即完全忽视其重大立功情节,而是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情节后,在法律的框架内给予其相应的刑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程序上切实保障了犯罪人赖小民的人权,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死刑核准等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规则,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赖小民案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及监管制度,切实做到制度防腐、制度拒腐;第二,对商业性金融机构彻底实行“去行政化”措施,加快完善金融机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防止再次出现赖小民这类的金融蛀虫;第三,加强金融机构干部职工的法律培训,培养全行业敬畏法律的理念和意识;第四,金融反腐需要保持适度的高压态势,警钟长鸣有助于震慑潜在的腐败分子。 

案例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案

2020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薛纪宁作出逮捕决定。2021年5月12日,薛纪宁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纪宁利用担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原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原巡视员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亿余元,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点评:(李伟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部署“坚决查处各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作为金融领域的“守门人”,监管者能否依规依纪依法正确履职,对强化金融系统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意义重大。然而,少数金融监管干部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良企业主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滥用监管权力,打折扣、搞变通,避实就虚,甚至大肆放水,由秩序维护者沦为破坏者,严重损害监管权威性和严肃性,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助推了金融风险。薛纪宁案比较典型地反映了金融监管失守的具体表现以及重大风险,让这些“金融内鬼”付出沉重代价,才能阻止此类腐败案件继续发生,有力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案例三: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案

2021年8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对顾国明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顾国明利用担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9年,顾国明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6亿余元。顾国明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其受贿586.1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1.31亿余元的犯罪事实。 

点评:(劳东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当前金融系统中的腐败现象较为突出,国有金融机构中不少高管人员利用占据高位的职务便利,将相应的职位与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自己的私财,为自己与关系人谋取不法利益。本案中的顾国明在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三十年,从一名普通职员做到分行的行长,在此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收受巨额贿赂,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顾国明利用期权腐败、代持等方式收取贿赂,试图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此类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但究其实质与一般的贿赂收受并无差异,法院在判决中一并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 孙德顺案

2020年5月13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德顺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点评:(张长龙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金融业是腐败的高发区、重灾区,腐败案件频发,而且鲜有“苍蝇”,多为“老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前腐后继”贪污4.83亿美元,震惊了国际金融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曾经做了一个关于“金融腐败指数”的课题,研究结果显示,中国金融业的腐败指数为5.42(越接近10腐败程度越高),其中,证券业的腐败指数最高,为7.26。由于金融腐败涉及稀缺资源的配置,因而,相较于一般官员的腐败,金融腐败的负外部性效应对经济与社会的冲击更大。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要求金融“脱虚向实”,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防止信贷资金过度向房地产集中,然而,本案的被告人孙德顺为了追求政绩并谋取个人私利却背道而驰;他还无视中信银行的内部规定,利用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他还自认为业务能力高超,试图通过精心设计三层“影子公司”,借助金融手段来完成利益输送,掩盖权钱交易。导致金融领域监管缺失的原因,既有金融行业自身的缺陷,也有体制机制的问题;既有自身内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也有行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一方面要解决履职宽松软问题,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金融领域的制度规章,包括内部规章,关键是要落实到位,特别要对交叉和创新领域的监管制度进行科学设计。 

案例五: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案、原董事长 蔡国华案 

2018年7月17日至20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据为己有,共计折合人民币7.5亿余元。2004年至2013年,姜喜运利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正阳置业有限公司、高天国等公司和个人购买恒丰银行股份、办理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37.4万余元,其中,姜喜运伙同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赵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国给予的人民币2300万元。另外,2013年7月,姜喜运安排被告人恒丰银行原行长助理、信用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张文凯违规出具保函,未收取担保手续费,情节严重;2014年9月,姜喜运指使被告人孙金光销毁其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 

对7.54亿余元贪污罪的指控,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贪污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一审宣判后,姜喜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据报道,姜喜运案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2020年8月,高铭暄、周光权、高贵君、阮齐林、卢建平5位法学界大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现有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未达到构成贪污罪的程度,且姜喜运通过个人的经营运作客观上实现了国有资产增值。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恒丰银行原董事长蔡国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并罚,判处蔡国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7年11月28日,蔡国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2020年6月9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蔡国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检方指控蔡国华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共五个罪名,案涉金额共约103亿元。2020年11月6日,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蔡国华被控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被判死缓。蔡国华上诉。2021年8月27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郑远民 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公司高管腐化等现象屡见不鲜。恒丰银行两任董事长姜喜运、蔡国华案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对于姜喜运案,有专家认为,该案涉及民刑交叉,姜喜运的行为未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构成贪污罪的程度。对于此案,二审法院应该不拘泥于专家的法律意见,而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慎重审理,切实体现个案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同时实现个案的社会正义。一般而言,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着重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本案中,从现有披露的事实材料来看,其行为已经跨越了法律的红绳,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而蔡国华更是将银行当作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肆无忌惮地通过犯罪来进行敛财。 

案例六: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 吴华案 

2020年8月18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违反规定,伙同他人为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点评:(刘晓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案中吴华涉嫌多种罪名,发人深思,令人警惕。其带来的启示有:其一,监管部门应当注重外部常态监管,尤其不能放松对商业银行“关键少数”的严格监管;其二,银行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以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内部风险、实现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其三,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必须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要防范吴华这样的商业银行高管犯案,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惩戒,形成震慑效应。除了银行业的立法完善,我国刑法也应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例如,在银行业经济犯罪方面,应当扩大相关法条在犯罪构成上的涵摄范围。同时,针对银行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问题,应在维持现行入罪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扩大贿赂物的外延,剔除多余的构成要件,扩展构成要件的涵摄范围,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积极作用,保持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案例七:吉林省信托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 邰戈案

2021年5月11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邰戈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邰戈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在职工工作调转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反生活纪律。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涉案金额尚未披露。据中央纪检委网站,2017年,邰戈通过某银行高层为房地产开发商王某贷款9.7亿元。为表“感谢”,王某邀请邰戈投资自己的项目参与分红。请来建筑专业的李某进行评估后,邰戈发现该项目利润可达3亿元,随后以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等为条件,向王某要求6000万元“回报”。 

点评:(刘晓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这是金融企业高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究其原因,从大的方面讲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具体地讲,是违背职业伦理,致使在银行工作期间靠行吃行,在信托公司工作期间背信负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从手段看,邰戈自以为聪明,成立多层影子公司,在内部大搞圈子文化和利益共同体,为了反调查可谓层层设防,煞费苦心。 

针对这种现象,必须精准施策,在金融领域建章立制,强化过程监管。特别是在金融业信贷管理、资产处置、场所租赁等的重点领域,可以采取完善专家审贷、统一授信,抵押物评估、统一采购招标等机制,并将制度流程规范化、透明化,筑牢制度的篱笆。除了过程监管,也要加强事后监管,使犯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毕竟,“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要使“零容忍”的态度向“零漏网”的目标靠近,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律惩戒体系。 

案例八: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 雷志强案

2020年12月31日,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雷志强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财产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雷志强在担任甘肃省天水市副市长、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汇票承兑、授信业务、干部选拔等过程中,为他人及近亲属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亿余元,尚有82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雷志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点评:(李伟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近年来,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案件频发,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窝案串案现象。雷志强案集中反映了农信社领域腐败犯罪的特点,把信贷审批权当“聚宝盆”,用人讲关系、看背景其腐败问题发生在信贷审批、人事调整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环节。究其原因,农信社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存在漏洞,自身缺乏有效权力监督体系,导致行领导把国家托付管理的金融资源当作谋利工具,钻政策空子,破坏金融秩序,滋生金融风险。应当在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深化省联社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农村信用联社的治理结构。 

案例九:上海阜兴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朱一栋案 

2021年11月22日,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对被告单位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当日下午,对阜兴集团非法集资系列案集中公开宣判。朱一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点评:(卜祥瑞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私募基金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截至2021年12月末,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610家,存续私募基金规模19.76万亿元。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私募产品发行者的权利义务不明,基金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基金退出机制不成熟以及民间私募基金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仍然突出,导致利用私募基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私募机构践踏合格投资者的底线,以“私募基金”的幌子,公开或半公开从事着非法集资活动,甚至虚构投资项目,在募、投、管、退各个环节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朱一栋、赵卓权、朱成伟集资诈骗、操纵证券市场一案非常具有典型性,相关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得到一审裁判。但是值得深思的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猖狂违法违规行为后果,更有监管的缺失、投资者盲从与教育以及金融机构托管责任边界等一系列问题。刑事追责的法槌落下,监管规制的完善、民事责任的分担更需要在法治的语境下去面对、去解决。法治精神、契约精神将是私募基金行业乱象治理的法宝。 

案例十:宝塔石化集团董事局主席、宝塔集团财务公司 孙珩超案 

2020年8月24日,银川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微发布消息称,法院开庭审理宝塔集团及塔石化集团董事局原主席、总裁孙珩超等犯票据诈骗等罪一案。 

2020年8月24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孙珩超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以来宝塔集团开始出现大规模亏损。孙珩超作为董事长,明知该集团不符合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资格,为解决宝塔集团资金短缺问题,仍然安排筹建财务公司。为了达到为宝塔集团融资的目的,孙珩超明知宝塔集团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兑付能力的情况下,指使财务公司通过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31日,宝塔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共计审核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49522张,票面金额284.60亿元,至案发,未兑付银行承兑汇票27064张,未兑付金额171.29亿元。 

点评:(卜祥瑞 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首席研究员)票据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金融机构领域的票据案件时有发生,甚至还发生了一些涉案金额特别重大的恶性案件。对此,金融监管机构强化了顶层设计,重构了票据交易机制,加快了电子化票据实施步伐。通过强化监管举措,有效的遏制了票据尤其是纸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取得了显著成绩。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通过“四假”(假银行、假银票、假账户、假子公司)签发电子票据大案仍有发生。宝塔集团及孙珩超等犯票据诈骗等罪一案是“四假”现象的典型反映。“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正常现象,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监管等多维度研究精准打击。一是要完善票据法以及电子票据监管规制,尽快明晰电子票据争议裁判规则;二是要强化金融监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联动,对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或非法经营票据业务主体依法进行惩戒,对以经营票据为常业的资金掮客不法行为,依法追究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三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快出台有关金融审判司法政策,有针对性解决“九民纪要”涉及纸质票据争议裁判规则进一步统一问题,明晰电子票据提示付款、拒绝证书、追索权刑事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强化票据业务承兑、贴现等内控制度建设,强化内外部案件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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