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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背景下涉未成年人报道原则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5 06:30:48 0 未成年人 新闻报道 原则

原标题:新未保法背景下涉未成年人报道原则

2020年10月17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保法)完成了自1991年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后的“新未保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新未保法第49条首次对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文试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新未保法相关条款,对这些原则加以分析,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相关事例,剖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落实这些原则的路径。

客观、审慎、适度的原则

一、“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新闻报道之界定

新未保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使用了“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的表述,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范围。按照文义解释,应属于狭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即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人物(或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新闻报道。但是,如果按照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解释,采用广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也可成立或至少可作为未来目标。所谓广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是指媒体所做的与未成年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新闻报道。所谓“间接相关”是指新闻报道中虽未直接出现未成年人或未直接涉及未成年人话题,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联或潜在关联。①

二、客观、审慎、适度原则的基本含义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的解释,新未保法第49条中的“客观”,是指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时,应当充分调查了解,确保所报道事件的真实性、客观性,避免在报道中增加主观推断的内容。所谓“审慎”,是指新闻选题、构思、刊载或者推送时应当进行周密而慎重的论证,分析该报道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及其对涉及的未成年人的影响。所谓“适度”,是指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不宜过分追求全面真实,而是应当有一定的尺度和界限,防止因新闻媒体对事件信息的过度挖掘而造成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被侵犯。②

三、客观、审慎、适度原则的现实基础

新未保法第49条系本次修法新增条款。之所以增加该条款,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就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因报道行为而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③广义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具体表现,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在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报道中,屡屡突破法律设置的报道底线。典型事例就是2013年李某某强奸案报道中,媒体蜂拥而至,争相报道其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严重违反了当时的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关于禁止披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相关个人信息的规定。

第二,在进行涉及暴力、性、恐怖活动等可能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新闻报道时,往往缺乏必要的限制和处理。例如,同样在2013年,网络大V薛蛮子因涉嫌嫖娼和聚众淫乱被警方抓捕,某电视台在报道该新闻事件时,缺乏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将警方讯问薛蛮子和卖淫女的露骨情节不作处理,对未成年观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缺乏对未成年人独立人格的认可和尊重。2011年,媒体广泛报道了年仅13岁的“五道杠”少年黄某某,将其描述成一个极具政治素养的“天才儿童”。这种报道显然没有尊重未成年人应有的主体人格,将其异化为所谓“天赋‘官’禀的儿童”,以致引发后续网络指责、谩骂和人肉搜索,甚至5年后他被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自主招生录取的事,仍然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给黄某某造成了极大心理压力。

四、客观、审慎、适度原则的国际公约依据

我国加入并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对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地位和行为规范也有一些要求。例如,公约第17条(信息接触;大众媒介)规定:“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可见,公约明确规定了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在内容提供以及行为规范制定方面也有相应要求,这些都是新未保法第49条的国际公约依据。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新未保法第4条在原未保法第5条基础上补充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权衡,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采取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措施,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同时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④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被视为全部公约的基本理论前提,⑤公约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原则,世界各国儿童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纲领性基础,人们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行为规则。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集中体现在《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该款规定:“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新未保法明确将与公约“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等同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负责任态度,整部新未保法(当然包括第49条)都应遵守该基本原则,发挥其统帅指导功能。在新闻媒体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时,始终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置于“客观”“审慎”“适度”原则之上,不仅尊重其“一票否决”的地位,也要注意发挥其“第一原则”的本意解释功能,在具体原则相互冲突或难以取舍时,应以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作为理解适用标准。

例如,2020年9月12日,某地发生了一起一名女生在楼梯间被多名女生轮流扇耳光的校园欺凌事件。某知名媒体对此做了简短文字报道,但却将网传视频(稍作模糊化处理)作为主要内容放到网上,时长近1分30秒。这一报道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但难以符合“审慎”性要求,也不符合“适度”要求,更难以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如此报道,不仅会导致对受害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也不利于对施害未成年人的必要保护,对于遏制校园欺凌现象并无益处,理应纠正。

为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客观”“审慎”“适度”原则在新闻报道工作中有效适用,应由新闻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具体细则。我国目前专门的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准则极少,且制定年代距今均在十年以上。在媒体融合的当下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因应媒体格局巨变的形势,有必要遵循新未保法所确立的原则,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新闻管理的特点,参考学者研究成果,从正(致力实现的目标)反(努力克服的问题)两方面入手,围绕未成年人新闻,制定一部具体可执行的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准则。

已故“南非国父”曼德拉曾经说过:“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方式更能体现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新闻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地位特殊,责任重大。新未保法第49条确立的“客观”“审慎”“适度”原则,如能“上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下辅之以新闻报道具体准则”,则定会在直接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报道方面有质的飞跃,在广义的未成年人新闻报道领域,也会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专业水准。如此,将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更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主体地位提升,最终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注释:

①王伟亮、刘逸帆:《未成年人保护:广电媒体新闻责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9月版,第19-20页。

②郭林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页。

③郭林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01页。

④郭林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12页。

⑤王雪梅:《儿童权利论:一个初步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⑥吴鹏飞:《儿童权利一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8-129页。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传媒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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