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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滕州:被告人反复拖延为哪般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5 09:10:57 0 赵某 滕州市 法院

原标题:山东滕州:被告人反复拖延为哪般

本是一起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期间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获得了法律的从宽处理。然而一审判决后,他却反悔了,坚持上诉,没承想给自己追加了刑期。近日,这起经山东省滕州市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有了结果,改判后赵某被加重处罚。

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赵某酒后驾车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3毫克,涉嫌危险驾驶罪。

赵某系滕州市某企业职工,案发时已临近退休,如何能将案件拖到退休后再审结,成了他最关心的问题。为此,在侦查阶段,赵某对其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等个人信息屡次三番更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并更换联系方式,延误了案件的审查。后经民警多方走访,与其家人、朋友联系,于2020年6月将其传唤到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向赵某详细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赵某对此不予理会。2020年8月6日,该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法院暂时中止对此案的审理。

2021年4月7日,法院恢复审理此案。赵某为了继续拖延时间,对证据提出了10余项异议。针对赵某提出的种种“疑问”,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详细的补充侦查。面对详实有力的证据,赵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此,检察机关对其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5月28日,赵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让人想不到的是,一审宣判后,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滕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事实认定及量刑均提出异议,是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赵某在判决后提出上诉,不仅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也表明了其不认罪、不认罚,原判所确认从宽处理的认罪认罚事实已不存在。6月11日,该院以此案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枣庄市中级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赵某的行为有违司法诚信,检察机关提出对赵某取消认罪认罚从宽的刑期减让的理由成立,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赵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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