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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海霸”黑社会性质组织,推进海域综合治理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5-17 12:13:10 0 东营 海域 组织

【案情介绍】

张大伟于2016年1月注册成立山东省东营市鲁鑫海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鑫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通过“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方式,以鲁鑫公司和其亲友名义先后违规承包海域25处,纠集多名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扇贝养殖为幌子,随意扩大控制海域范围,通过拦截、扣押渔船,殴打、恐吓渔民等方式对进入其控制海域生产的渔船强行收取入场费,向发生网具纠纷的渔船索要高额赔偿款,对与其发生纠纷的养殖户进行殴打、伤害,逐渐形成了以张大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12月,周新国、周新卫携现金450万元和3艘铁壳船入股鲁鑫公司,该组织势力进一步壮大。该组织通过深水抗风浪网箱项目骗取国家专项补贴134万元。经审计,2017年至2018年,该组织各项收入金额达1700余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各类犯罪活动29起,霸占着河北、山东等省渔民的传统生产网地,社会危害极大。 

【检察履职】

该案众多犯罪事实发生在海域,具有人数多、证据多、时间长、取证难等特点,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实地查看海域和滩涂现场、精准引导规范取证,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4个特征,与侦查人员开展案件联席会商8次,提出补查建议40余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坚持“边审查、边沟通、边补充”原则,同步向公安机关书面反馈情况,对需要补充的证据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补充卷宗4册。最终,该案被顺利提起公诉。 

在该案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大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控制海域内收取入场费进而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就张大伟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具体认定、依法处理非法控制海域海洋领域的涉黑犯罪提出检察意见,认为以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为掩护,以取得使用权的海域为依托,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对进入其控制海域正常捕捞的渔民大肆收取入场费、提成费,以网具纠纷、破坏养殖为借口,向渔船强行索要赔偿款,逐步达到非法控制海域、获取巨额不法利益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一、二审法院均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山东省利津县海洋与渔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金山等人为张大伟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的线索,遂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查明:2016年至2017年,王金山滥用职权、违规决定将县海洋与渔业局的管护快艇无偿提供给张大伟涉黑组织使用;允许鲁鑫公司违规建设简易码头;将县局相关设施无偿提供给鲁鑫公司使用;违规决定将财政补助650万元提前拨入鲁鑫公司账户;违规安排该局渔业技术推广站站长匡柏林帮助鲁鑫公司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134万元。该案经东营市垦利区检察院审查并提起诉讼,2020年1月20日,法院以王金山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匡柏林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张大伟以鲁鑫公司和他人名义实际承包海域多达4900余公顷,本应由国家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却通过“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方式规避审批要求,属于以违法违规方式获得审批。张大伟犯罪组织借“承包权”霸占大片海域及海域内丰富水产资源,以零星养殖项目为幌子阻止其他渔民正常捕捞生产,以合法承包、网具受损为由将收费名目合理化、合法化。针对“海霸”张大伟涉黑案存在的上述问题,东营市检察院积极助推海域综合治理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该院向东营市渔业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行业监管、规范行政执法。多次与东营海警局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海霸”案相关案情,会商加强海上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2020年4月,东营市检察院在市海警局设立检察联络室,会签《关于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8个方面联勤联动协作机制,在打击海上犯罪、海洋行政执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补偿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典型意义】

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全程引导侦查,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案罪名、罪数,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1.畅通诉侦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以提前介入为抓手,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检察官全面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夯实案件基础。审查起诉阶段,又制定了边审查边补充的办案策略,保证将该案及时高效提起公诉。 

2.通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刑民交叉”下的犯罪行为。河口区检察院通过收集、审查证据,充分证明张大伟、周新国、周新卫等人的合作模式,三人成立的鲁鑫公司的经营范围、实际开展业务,将公司合法业务与犯罪行为分离,并结合海上地理特点依法认定该组织实施犯罪的手段及性质,明确民事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依法准确指控犯罪事实,打击犯罪。 

3.充分履职,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个案的办理不是目的,深挖案件背后线索,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水平提升是检察机关的追求。办理该案过程中,东营市检察院主动延伸办案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推进海域综合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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