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家副食品店以每瓶3700元的价格回收两箱共12瓶茅台酒,以每瓶3800元卖出,不想,两箱茅台被鉴定为假酒,买家诉至法院。
8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温州永嘉法院了解到,这家副食品店因构成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退还买家货款4.56万元,支付赔偿款13.68万元。
黄某夫妇在永嘉经营副食品店20多年,去年8月从朋友戴某处以每瓶3700元回收两箱酒精度53%VOL茅台酒。去年12月,李先生来买茅台送礼,黄某夫妇以每瓶3800元将两箱茅台出售,并在包装箱上加盖副食品店印章、钉上名片。李先生支付45600元。
没过几天,收到茅台的人告知李先生酒喝起来不对,怀疑是假的,李先生到店协商,要求退货及赔偿未果。打12345投诉后,市场监管部门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茅台进行鉴定。今年2月公司出具鉴定结论:通过外观辨认,该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随后,李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货款,支付三倍赔偿,并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声明。
审理中,黄某表示茅台是从朋友处以正常价格购入,不知是假酒,否则也不会在包装上盖印章。法院审理认为,商家向第三人回收茅台酒时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茅台酒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未尽进货查验义务,将进货过程中易发生的产品质量风险通过销售向消费者转嫁,主观上存在放任产品质量风险发生的过错。且在向李先生销售案涉茅台酒时隐瞒了案涉茅台酒系从第三人处回收的情况,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构成欺诈。食品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只要经营者销售假冒产品就应认定为欺诈,除非经营者提供证据证明其进货渠道即上家有正规授权销售茅台酒的许可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法院认定李先生“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其要求商家赔礼道歉的诉请未获支持。
(澎湃新闻记者 陆玫 通讯员 清溪)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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