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12月30日电 (记者 胡耀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人民币,下同)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是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法院认为,刘暖曦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刘暖曦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为,刘暖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2月16日,该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一次开庭。2022年11月22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完)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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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秋莲与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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