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5月6日电(王潇婧)5月6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会,旨在领会《条例》内涵,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让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良渚古城遗址等杭州“金名片”熠熠发光。
“1982年杭州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五代十国’之一的吴越国和宋代的南宋王朝曾在杭州建都。”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表示,科学合理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杭州保持并延续城湖合璧、灵秀精致、山水城相依的历史风貌,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的必然要求。
《条例》共7章55条,包括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和风貌管控、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根据杭州历史名城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名城的保护对象除了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外,还有世界遗产和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以及保护对象涉及的文物、风景名胜、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保护层级上,《条例》增加了市级层面“历史风貌区”和“传统风貌建筑”,有力保证了杭州市域有价值的风貌片区和传统建筑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城保护与监督管理责任;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名城保护工作。
《条例》提出要加强对建筑高度、形态、景观视廊的管控,保持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空间尺度,保持“三面云山一面城”等传统格局;保护南宋临安城、杭州府城等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的整体格局;加强“宋韵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传承等。
《条例》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出租、委托市场运营主体等方式对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依法采取投资入股、租赁经营等方式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盘活利用;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利用不得损害其历史文化价值。
此外,《条例》强调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
据悉,《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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