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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拆卸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6:54:06 0 机动车 装置 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山西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拆卸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晋污防办发[2021]2号)及大同市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大同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组将组织市、县两级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拆卸国六重型燃气车后处理装置(三元催化器)进行出售、通过加装信号屏蔽器干扰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提高驾驶人的守法意识,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维修机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汽车经销商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查处的各类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山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记分制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成效,现将重点治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驾驶人擅自拆除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行为。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检验机构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外观;外检未检查排气后处理装置安装紧固部位是否完好;外检发现排气后处理装置异常未要求车主维修;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行为。

三、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维修服务;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未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未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未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等行为。

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等行为。

五、汽车经销商回收返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回收机动车尾气后处理装置返现,销售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空壳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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