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相关工作”。
二、删除《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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