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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燃气车辆违法行为的通告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29:25 0 气瓶 车用 单位

随着我市清洁能源推广力度的加大,城镇燃气的快速发展,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车辆大幅增加,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部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出现了违规充装、车用气瓶不办理使用登记和不按期申请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用气安全埋下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车用气瓶充装、使用行为,确保用气安全,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1个月内,各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含个人),要对本单位所有车用气瓶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状况进行彻底的自查,对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及时到所属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对超期未检的气瓶,及时到具备法定资格的气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所有气瓶必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即日起,各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要依相关规范进行自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要立整立改,确保充装安全。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车用气瓶使用、充装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车用气瓶充装、使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一)市安监局对车用气瓶使用单位及个人、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二)市政管委会(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燃气车辆用气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开展对车用气瓶加气站(含加气母站)和车用气瓶使用(用气)单位的检查,严肃查处燃气非法经营、使用行为。

(三)市交通局要加强车辆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对车用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期申请检验的燃气车辆不予办理营运年审手续。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机动车年检时,对燃气车辆是否持有《气瓶使用登记证》进行严格检查,对未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车用气瓶超期未检的燃气车辆不予年检。同时,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在路面执勤中查验《气瓶使用登记证》,如存在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市消防支队负责对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场所、车用气瓶检验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县区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车用气瓶安装、检验、使用登记、报废及充装站充装资质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对车用气瓶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四、为了从源头上加强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管控,确保车用气瓶市场的规范、有序、安全,市政府相关部门在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含个人)自查的基础上,将集中开展燃气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净化车用燃气市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环境。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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