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省、市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大同市市区范围内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6年12月5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在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和抵押登记,由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办公室审核。其他类型的不动产登记,授权大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
二、自2016年12月5日起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一律停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前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原始登记簿继续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受理地点位于大同市迎宾街(原迎宾东路40号)大同市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352-5104968、5106151。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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