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园林城市为目标,克服干旱缺水等自然条件差的不利因素,大力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2011年、2014年分别被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住建部授予“省级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为加快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步伐,扎实推进“美丽大同”建设,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特作如下决定:
1.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街头游园景点绿地等,是园林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严格保护。
2.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成果保护负有主体责任,市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公安、消防、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承担相关责任。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3.坚持重点保护、科学保护、依法保护原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对保护的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建立台账,明确权属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从我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生态建设的需要出发,尊重科学,按规律办事,做到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严格规范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水平。对在工作中因不作为、乱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4.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市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林绿地布局和绿地类别,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规划绿地界线。
5.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绿线管理是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的重要手段,必须严格落实。市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要按照《大同市城乡规划条例》、《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批。对范围较大、群众意见较多的调整,审批前应举行听证。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对侵占绿地或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6.加强城市园林绿化防火安全目标管理。市消防、园林绿化、林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消防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和落实安全防火责任。
7.加强居住小区绿地养护的日常监管。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居民小区内绿地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其做好绿化养护管理。对绿地损坏或改作他用的小区,要限令整改,确保绿地率达到标准。
8.重视保护和培植古树名木、市树市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槐、丁香是我市的市树市花,应作为特色品种广泛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市林业管理部门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一起加强科学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应用力度,搞好古树名木养护、园林绿化植物检疫、病虫害防治工作。
9.依法惩处破坏、损毁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各类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要与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辆损毁城市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10.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市、各相关区县应根据园林绿化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安排园林绿化专项养护资金,并列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到位。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11.健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和考核机制。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要责成专人做好日常管护。对枯死树木花草要及时补栽,确保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对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的单位要加强日常检查和考核,定期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12.重视并开展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要适时做好园林绿化保护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街道社区要完善居民公约,强化市民爱绿护绿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护绿光荣,损绿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园林绿化成果保护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1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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