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相应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开工手续。未征得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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