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完善古城基础设施及道路建设,市政府决定实施南城墙瓮城南道路建设,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城墙瓮城南侧道路建设房屋征收范围:东至蓝浪洗涤剂厂;西至南关西街2号楼;北至北都街;南至南瓮城北都街路沿以南约35米。(具体涉征房屋为:住宅为南关西街2号楼、南关南街1号楼、南关南街42号楼、南关南街61号楼及其附属建筑物;公建为大同市节水办、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南关派出所、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大同分公司、大同市地震台、大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同帽厂、大同市蓝浪洗涤剂厂)。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4月22日。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3月21日。
其他征收区域及时间以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法定房证的房屋,房屋面积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古城保护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南城墙瓮城南侧道路建设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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