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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网络编辑 大同 2022-12-13 17:40:28 0 基金 财政 财政部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后,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变更政府性基金公示栏(牌)内容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2017年4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按余额和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财政。

二、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和代征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确保国务院、财政部的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三、财政部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十三五期间是否免、停、减免征,我省没有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考虑到“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2017年已安排支出,视财政状况,2018年起再决定是否减免。

附件:

大同市减免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xls

大同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xls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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