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学立法,完善制度创新,市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废止6件市政府规章,废止后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大同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
二、《大同市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三、《大同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
四、《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五、《大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六、《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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