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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一起支持抗诉案件获改判

网络编辑 国内 2022-01-25 09:12:27 0 通山县 咸宁市 被告人

原标题:湖北咸宁:一起支持抗诉案件获改判

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加刑期

湖北咸宁:一起支持抗诉案件获改判

2021年12月30日,由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一起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案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加重上诉人吴某刑罚,由原判有期徒刑十三年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2万元。

2021年1月12日,通山县检察院受理吴某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故意伤害、赌博、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串通投标案。审查起诉期间,该院向7名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意义和适用后果,7名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在场见证并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全部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7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2021年9月3日,一审法院采纳通山县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对7名被告人依法从宽判决,其中,被告人吴某系恶势力纠集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2万元。

一审判决后,吴某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通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后反悔,在案件事实、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上诉,对原判认定的罪名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主观上已无认罪、悔罪表现,应当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不存在,9月16日,该院向咸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10月12日,法院书面通知咸宁市检察院派员阅卷,并准备出庭履行职务。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吴某提出上诉,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依法支持抗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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