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对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2015年6月28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对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下发了同政法办字[2015]32号文件。为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辖区租赁房屋迁入。遵照省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5]27号)文件“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凡是在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大同市政府4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中签订租房协议、《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满三年等附加条件。
二、七县租赁房屋迁入。遵照省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公通字[2015]27号)“第七十二条”规定执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无附加条件,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大同市政府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中签订租房协议、《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满一年等附加条件。
三、市辖区直系亲属投靠。在办理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子女和父母一起居住的情形比较普遍,由于房屋产权归属父母,根据市政府4号文件规定无法办理子女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经请示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今后按照晋公通字[2015]27号文件精神,如果已婚子女与父母同在一户、属久居户口的,可以办理子女的直系亲属投靠。
四、农村地区直系亲属投靠。农村地区部分群众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但没有房本或土地所有权证明,这些群众由于没有市政府4号文件规定的房本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导致其无法办理直系亲属投靠。今后只要申请人住房确系本人所有,且属本村久居村民,由乡村两级出具接收证明即可办理直系亲属投靠。
五、有关证明材料。为了方便群众,简化手续,今后一律取消在有关证明的复印件上加盖相关单位公章这一要求。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工作中要严格审查办户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手章。
六、工作要求。各分县局一要及时做好对本通知内容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务必使全体户籍民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吃透文件精神,尽快掌握以上五条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二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既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户口,更要结合实际方便群众;三要组织专人对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指导。
大同市公安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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