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7年2月15日由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献血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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