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精神,立足于本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邻友谊北街;南邻迎宾街及云汽园2#、3#、4#楼以北;西邻已建住宅楼东墙;北邻规划路(北都街南一路)。
二、征收时间:2012年7月9日—2012年8月9日
方案公布时间:2012年6月8日—2012年7月8日
三、征收安置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市政府制定的产权调换优惠办法,在规定的安置区依照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四、相关政策:
1.本征收通告发布后,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2.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公房、经租房)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补偿。
3.单位产、宗教产等无正式房证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组织监察、国土、规划、住建委、房管、工商、税务、审计、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5.本方案所涉及的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下统称为被征收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私有房屋
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以旧换新”不结算差价。
(1)征收不足45平方米的房屋,45平方米以内补贴价保障住房;60平方米以内成本价以小换大;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2)征收45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成本价加政府限价不超20平方米的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3)征收60平方米及6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给予20平方米政府限价优惠,超出优惠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被征收的房屋认定属国有产、同屋异产房屋的公产部分、未返还经租产、单位产、宗教产等的,原则上均按800元/平方米的价格回购原房屋,回购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按私有房屋补偿。
3.对社会主义私房改造期间国家经租产房屋:
(1)符合政策返还产权的房屋,按私有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没有居住的,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不予补偿。
(2)对持有原《大同市公产房屋租赁证》(符合政策已返还产权)的承租人,经大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定确无其他住房,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原则上按国有产房屋征收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的房屋属国有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并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则上对国有土地上登记的房屋面积按市财政评审中心及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给予货币补偿。确无住房的按0—45平方米补贴价计算,45平方米—60平方米成本价结算给予安置补偿,超出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的房屋属营业性商铺:
(1)对手续齐全的营业性商铺,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
(2)对已办理房屋所有证或执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动产发票且有规划手续土地属为划拨的营业性商铺,被征收人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原则上按“征一补一,以旧换新”的原则进行补偿;需置换住宅的,按市房管局提供的置换系数进行置换。
6.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地点:平房安置地点为南环路西延安置区(魏都新城)、同泉路安置区和南环安置区三期(柳港园);楼房安置地点为南环路西延安置区(魏都新城)、同泉路安置区、南环安置区三期(柳港园)、御东安置区、瓮城南广场西侧安置区、钢窗厂安置区及就地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结合成新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随机抽取。
4.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评估结果公布后不再进行产权调换。
5.偏房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结构砖混、砖木、简易分类按市评审中心和现场验收人员共同认定,执行2010年以前补偿价格。
六、安置区分类价格:
南环路西延安置区(魏都新城)、同泉路安置区、南环安置区三期(柳港园)、御东安置区:补贴价按900元/平方米结算。成本优惠价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6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400元/平方米结算。
瓮城南广场西侧安置区、钢窗厂安置区及就地安置:补贴价按1100元/平方米结算,优惠成本价按2100元/平方米结算,政府限价按2800元/平方米结算,市场价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不足30平方米按300元补偿,被征收的房屋超过30平方米的按每平米10元进行补偿,补偿按两次支付。先安置后搬迁的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家费。
八、临时安置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被征收房屋属平房及土楼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偿300元/月;3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属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补偿;超出60平方米面积按每平米每月10元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属商业铺面房的,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补偿;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按20~30元/平方米/月补偿。
4.地下商铺按15~20元/平方米/月补偿。
5.二、三层商铺按15~25元/平方米/月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从搬迁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时。
九、搬迁时间奖励
在市政府通告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搬迁时间奖励。
十、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
依据被征收房屋上一年度纳税额、营业额等产生的相应利润,按3个月利润额进行营业损失补偿。
十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订立搬迁协议并搬迁的,10个工作日内原则上可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家费、时间奖励。
十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对手续不齐全的营业性商铺或其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原始购买金额加利息进行补偿。
十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建房屋申请保障住房的原自建房屋不予补偿。
十四、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赔偿。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
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十八、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本、户口簿、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九、对逾期临建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具体征收区域、时间以发布的城市房屋征收通告为准)。
大同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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